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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老赖”叶惠民的瞒天过海术(二)

发布时间: 2023-02-17 14:17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在广州、茂名两地广泛引起舆论关注的叶惠民“瞒天过海术”案,之前已有详尽报导。近期,茂名市电白区法院下达重审一审判决,确认该诉讼主要证据均存在显著矛盾,庭审认定为冤假错案(详见(2022)粤0904民初741号判决书),裁定驳回原告叶惠民诉讼请求。至此,茂名市检察院抗诉的这宗离奇民事案件,真相进一步明晰。而此前报道的内容,也基本得到证实。

检察院调查执行案,发现案件存在问题

电白商人叶惠民向法院申请执行一宗标的2000万元的判决(案号(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103号判决,下称103号判决),而本案被告、广州老板蔡道却称,该诉讼证据完全虚造,他并未向叶惠民借款2000万元,也不欠叶惠民任何钱。随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深度介入,该案的真相一步步浮出水面。

2015年8月,根据叶惠民的申请,电白区法院开始执行第103号民事判决。103号判决书显示,蔡道曾向叶惠民借款2000万元用于项目投资,并以自身的房产作为抵押。到期后,无法归还,于是被叶惠民诉上法院。

进入执行后,蔡道却称,103号判决是叶惠民一手炮制出来的。根据蔡道的说法,叶惠民通过他自身的关系,联络电白法院的一名王姓法官(该法官已落马),“操作了”这份103号判决书,纯属“瞒天过海”。

2000万的执行标的,在执行1690万元后,在叶惠民的“操作”下,公安机关以蔡道涉嫌“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罪”进行拘留,并进行深度调查,调查发现了一系列本案不为人知的详情和事实。随后在检察院公诉阶段,检察院审查调查结果发现,该案纯属冤假错案,原告叶惠民所提出的各项诉讼证据存在大量矛盾。

2021年4月,茂名市检察院正式对103号案提出抗诉。抗诉理由是,该案的主要证据,全部都是虚假或伪造的,而最重要的是以下两处“漏洞”。

首先,借款合同是虚假的。叶惠民为炮制103号案,做了一份虚假合同,该合同约定蔡道向其借款2000万元,以蔡道的房产为抵押,并注明了房产证号。该借款合同签订时间,注明的是“2014年7月21日”。而在此时,蔡道的房产证还没有办下来。据检察院向房管局调取的证据显示,房产证号是在发证当天才生成的。既然房产证还未产生,那借款合同上的“房产证号”又自何而来。显然,合同本身是伪造的。

其次,转账记录是虚假的。叶惠民为证明曾经向蔡道转账,找了他弟弟向一个商人的前后2000多万元的转账记录,以此证明曾出借款项。但后来该转账的双方,均确认上述转账,跟叶、蔡二人无关,也未受其委托。该转账记录跟本案完全无关,属于移花接木。

茂名市检察院认为,综合多项调查结果,103号案存在显著错误,故依法提出抗诉。

发回重审,原审判决被推翻

2022年11月22日,电白区法院下达重审一审判决(741号),确认原审的各项证据都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驳回叶惠民全部诉讼请求。

电白区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原告叶惠民主张的借款事实与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存在无法消除的矛盾、存在不符合常理的情形。”

首先,叶惠民在两个不同案件中,分别使用同一份银行流水作为证据。叶惠民在另一宗1850万元讨债案件中,也以本案中的银行流水,作为证据使用。这就自然证明,用以证明103号案的“银行流水”,实际上跟本案无关。

其次,本案借款到期日(偿还日期)为2014年10月20日,但最后一笔流水记录却是10月14日,相距只有6天,不符合民事借贷的交付习惯。

第三,本案借款2000万元,但是叶惠民提供的8份银行流水记录加起来不是2000万元整数,而是2004.9万元,也不符合民事借贷的交付习惯。

借款合同中的房产证,按照签订合同的时间,房产证号还未产生,叶惠民对此无法提供合理解释。

另外综合其他一系列已查明的事实,电白法院判决认为,“综上所述,原告叶惠民所提供的证据未能达到确信待证事实存在的高度可能性,不足以证实其与被告蔡道一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故而判决,驳回原告叶惠民的诉讼请求。

电白法院上述判决,基本证实了之前关于本案的报道内容。而此前叶惠民勾结个别法官“炮制”的判决书,也彻底被推翻。(文/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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